青海发布4起典型案例

6月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州两级法院2019年1月1日至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海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1351起,其中刑事案件88起,主要集中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方面;民事案件1161起,主要集中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涉木里矿区生态损害赔偿案件10起,其中3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7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行政案件102起。发布会上通报了4起环境资源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赫某文等人非法捕捞湟鱼案

【基本案情】2021年,被告人赫某文等人携带提前准备好的捕鱼工具,在海西州天峻县龙门乡洋冲湖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随后被依法查获渔获321.5公斤。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天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赫某文承担为修复洋冲湖生态环境在洋冲湖增殖放流裸鲤32150尾鱼苗的费用63014元,并就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天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赫某文等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此案刑事部分当庭宣判,被告人赫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作案工具渔网、橡皮艇等及非法捕捞的裸鲤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当庭调解,被告赫某文承担为修复洋冲湖生态环境在洋冲湖增殖放流裸鲤32150尾鱼苗的费用63014元,并且被告对其非法捕捞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此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分布于青海湖及其附属河流布哈河等流域,在青海湖“鱼鸟共生”的生态系统中占据着核心地位,生长极其缓慢。然而,在利益驱使下,犯罪分子非法捕捞湟鱼的活动仍时有发生。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湟鱼的行为,不仅造成青海湖濒危野生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青海湖及附属河流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湟鱼是青海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每一名公民都应承担起保护湟鱼的社会责任,自觉抵制非法捕捞、食用湟鱼的行为。

案例二:马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日至5日,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携带半自动步枪、子弹驾驶越野车前往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在该保护区内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并剥皮肢解。12月6日,4人将肢解的野牦牛装车运回花土沟镇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野牦牛腿38条、改装半自动步枪一支、子弹64发、刀具6把及越野车两辆。经鉴定,送检的野牦牛肢体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杀害的野牦牛至少10头,价值75万元,刀具上血渍与野牦牛肢体检材一致。2020年8月12日,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无视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及相关保护法规,持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牦牛10头,属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数罪并罚。马某某等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等人11年至1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等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75万元并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自然生态,也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此案所涉野生牦牛,是现存的珍贵野生牛种之一,为青藏高原特有物种,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此案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牦牛达10头之多,且均已剥皮、肢解,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依据鉴定价值,判决被告赔偿损失75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某农垦公司与格尔木市某发展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6年2月23日,原告某农垦公司、被告格尔木市某发展公司签订租地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场地用于建设选矿厂、放置选矿设备及进行选矿加工,期限至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退租时,被告仍未将堆存的尾矿渣合法处置。经调查评估,上述尾矿渣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周边有枸杞种地耕地和地表水流经。因政府职能部门联系不到被告,海西州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向原告下发督办通知,要求原告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尾矿渣堆处置工作,原告委托专业公司处置后,向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尾矿渣处置费270万元。

【裁判结果】格尔木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向原告返还场地时依法依约均应将堆存的尾矿合理、合法的处置。农垦公司已对被告堆存尾矿渣中的24188.91吨治理,由此产生的治理费2612402.28元应予确认。双方《租地合同书》明确约定被告负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及合同终止时将土地恢复原样的义务,由此可见原告明知环保政策,对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时可能存在环境污染有预测性。双方自2006年起存在合同关系,在此期间,原告作为出租方对被告持续多年堆存尾矿渣的行为未制止亦未要求及时处置,在合同关系终止后继而又与第三人签订出租协议,直至政府部门发出《督办通知》后才实施救济行为,其不作为的态度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产生影响,遂酌情确定原告承担15%的责任,被告承担85%的责任,返还原告支出的治理费2220541.94元。此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环保行动落实到生产经营中,是辖区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本案被告明知其堆放尾矿渣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损害,但仍不予处置,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本案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作为的态度对该案损害结果持续扩大产生着影响,故法院判决其承担部分费用,其目的也是警示企业在从事民事经营活动时要充分践行民法典绿色原则,重视权属区域内环境保护问题,以此推动企业对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步伐。

案例四:孙某林等15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某林等15人结伙、事先谋划,在青海省都兰县热水墓群血渭一号大墓东北角、东侧平台处及血渭牧场(俗称羊圈墓)多次盗掘,窃得大量文物。其中,1个金属材质碗变卖获利20余万元,50余克带花纹金片变卖获利2万余元。经鉴定,被盗古墓葬为唐代吐蕃墓葬,分别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兰县热水墓群重要组成部分和夏尔雅玛可布遗址。查获的646件文物中,一级文物14组、16件,二级文物49组、77件,三级文物132件,一般文物421件。

在血渭一号大墓东北角的盗掘行为造成地波探测安防一期工程破坏,产生修复费用40.64万元。在羊圈墓盗掘所挖盗洞,产生回填费用2400元。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林等被告分别承担上述费用以及开展抢救性发掘和搭建古墓保护棚产生的费用。

【裁判结果】海西州中院一审认为,孙某林等1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多次盗掘古墓葬,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主动缴纳罚金和公益赔偿金等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的,依法从重处罚。经综合考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4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30万元;被告人犯数罪的,依法并罚。依法没收车辆等作案工具,在案646件文物由扣押机关移交都兰县文物行政部门。考虑到破坏古墓葬历史价值、科研价值难以评估,并结合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经济能力,确定本案公益赔偿金为40.88万元,判决各被告分别缴纳218.18元至81498.18元不等。
此案上诉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及对孙某林等13人的量刑,改判另2名被告人的刑期;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

【典型意义】此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被盗古墓葬属于都兰县热水乡境内的热水墓群,其中,血渭一号大墓是迄今为止热水墓群乃至青藏高原上发现的结构最完整、体系最清晰、形制最复杂的高等级墓葬,对研究唐代吐蕃历史文化、唐蕃关系与民族交流融合等具有重要价值。孙某林等人的盗掘行为严重损毁古墓葬本体结构,严重破坏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大文物犯罪、推进文物与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坚定决心与责任担当,对保护传承少数民族历史文化,激发全体中华民族文化自信自强,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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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蛋煎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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