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公布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2年12315平台和全市消协系统处理投诉举报1518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64万元,占全省50%以上。其中12315平台投诉举报1457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1万元。全市消协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1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万余元,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104家,检查各类市场主体182774家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272起,处置特种设备投诉1476起,针对节假日和消费热点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共发布消费提示14期。

案例一:医疗广告应合法 疾病名称不能提(医疗广告含有疾病名称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7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宁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百度搜索引擎内发布“西宁某医院”的医疗广告,该广告链接中宣称“西宁某医院,坚持以‘专业、尊重、品质’经营理念一体的男性专业医院。”“多年致力于阳痿早泄、包皮包茎、睾丸疾病等,”内容含有疾病名称。

处理结果:当事人利用网络发布含有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物业不能乱收费 依法维权暖民心(物业公司多收费用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5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城东区夏都大街190号的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收取天然气集中供暖费用行为时涉嫌未执行政府定价乱收费的现象,通过某收费系统向5234户居民多收取取暖费共计34028.60元。

处理结果:物业公司擅自多收取水费、电费、取暖费和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重新逐户计算年度采暖费,全部清退多收采暖费34028.6元,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向业主及时清退收取的不合理费用,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过期食品勿销售 保障权益护民生(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称西宁市城中区花园南街126号某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城中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检查发现,该店将8个品种价值895.5元的过期食品在销售区内摆放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城中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过期食品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网络绝非法外地 冒用信息必严惩(网店冒用他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6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宁市城西区海湖路农贸市场某蔬菜销售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注册美团APP商家信息时擅自将他人营业执照信息用于该店的网络经营信息予以公示。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注册美团APP商家信息时擅自将他人营业执照信息用于该店的网络经营信息予以公示,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企业,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查处销售过期药 群众用药有保障(门诊部销售过期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0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宁市某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部分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氟康唑化钠注射液、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均超过保质期。

处理结果:涉案门诊部未对过期药品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按照规定销毁,仍将其与正常药品混同储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销售果蔬未标价 群众权益受侵害(蔬菜店销售蔬菜未明码标价案 )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日,城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12315平台投诉,对城西区某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部分蔬菜(生菜、西兰花、西红柿、白萝卜、茄子等)及水果(冬枣、葡萄、提子、桃子等)销售价格未明码标价。

处理结果:该蔬菜店销售部分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是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案例七:医院收费不透明 看病成了糊涂账(医院收费标准不公示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6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城中区某医院价格收费情况检查中发现,该医院在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6日前,未予公示标明收费项目的情况下,收取材料费、新生儿耗材费等不合理费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予公示标明收费项目的情况下收取患者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西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的标注价格,依法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案例八:电梯隐患非小事 及时检查保安全(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2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城西区某物业公司在未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的行为进行了检查,某小区使用的9台电梯于2022年6月23日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使用单位仍继续使用。2022年8月2日复查时该公司仍未整改,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立刻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作出罚款的处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管理当中应当履行责任,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使用特种设备,消除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安全带来的隐患。

案例九:医疗器械未备案 医疗安全藏隐患(某药房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大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非药品区货架上陈列有正待销售的红外额温枪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要有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假酒摇身变真酒 十倍赔偿买教训(城中)(销售假酒侵犯他人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4日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陈某举报称:某某香超市销售假酒,并提供2瓶52度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和相关购买凭证,要求鉴定并主张赔偿。执法人员现场查扣该超市涉嫌侵权的剑南春、国窖1573、洋河海之蓝等名酒合计15瓶,并委托相关厂家进行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经营者对消费者陈某予以10倍赔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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