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公安发布两则以案释法

苟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6日,苟某与其子自湖北省武汉市乘坐Z264次列车返回西宁, 1月17日19时苟某与其子到达西宁后,乘坐朋友私家车于21时返回青海省湟中区家中,当晚苟某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 1月18日,苟某前往其弟家并留宿一晚,1月23日,湟中区政府工作人员根据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到其所在地进行人员登记排查,苟某隐瞒、编造来宁行程,并四处拜访亲友,操办其外甥的婚礼,1月27日,苟某在其母亲、妹妹的陪同下,前往青海省西宁市红十字医院就诊,经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确认,苟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查呈阳性,面对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防控人员调查,苟某拒不配合,仍对其及密切接触人员的行踪和身体症状隐瞒不报,后苟某所居住村庄被整村隔离,与苟某由密切接触过的人员均被隔离,其亲属三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者。                           

【调查与处理】

苟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由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31日报案至西宁市公安局。经过审查,本案于2020年1月31日决定立案侦查。2020年2月15日,苟某经治疗出院,并于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3月17日经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苟某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苟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律分析】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这一规定,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对于《意见》中规定的两种情形,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外,还需要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对于一般的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仍然处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时期,全国许多地区都出现了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的情况,如: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或者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街道、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等,上述情况均会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产生严重传播危险。本案中苟某在全国疫情防控期间,从武汉归来后,明知政府部门已发布防控措施,未按要求居家隔离并上报登记,在自己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时,仍隐瞒、编造来宁行程,并四处拜访亲友,操办其外甥的婚礼,造成多人被确诊感染,通过对苟某的依法判决,对他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也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式的严峻和危害,为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发挥个人应有的作用。     

 刘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7日16时许,在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某小区门口,违法行为人刘某某拒绝出示出入证明,经防疫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劝阻,刘某某不听防疫工作人员劝阻,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并对防疫工作人员李某某采取撕扯抓挠的方式阻碍其正常防疫工作。                         

【调查与处理】

2020年2月17日16时许,接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报案称:“在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某小区门口,我们执行防疫工作时有一名女子拒不出示小区出入证明,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撕扯抓挠,请求出警”。接到报案后,朝阳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处置。经了解,当日下午,街道办事处防疫工作人员在城北区朝阳东路某小区门口开展防疫登记核查时,一名中年妇女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登记,拒不出示小区出入证明,在防疫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后,该女子仍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并对防疫工作人员李某某进行撕扯抓挠。随后,朝阳派出所民警将涉事女子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到案后违法人员刘某某对自己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登记核查工作,并撕扯抓挠防疫工作人员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深表懊悔。2020年2月17日,违法人员刘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城北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刘某某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表现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侵犯的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行为人采取了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内容的行为方式,且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面对疫情、众志成城,可以说每个人都是抗疫者、防疫者,但是本案中违法人员刘某某仍然置严峻的疫情于不顾,对政府通告置若罔闻,面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登记核查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登记,拒不出示小区出入证明,不听防疫工作人员解释,并对防疫工作人员撕扯抓挠,严重阻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给防疫工作添堵。西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条件。           

【典型意义】

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全国上下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共同抗击疫情,省政府积极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省市人民政府多次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的通告。但在疫情形势如此严峻之下,仍有个别人对政府命令、通告置若罔闻,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检查登记工作,导致防疫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抗击疫情,人人有责!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自觉服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防疫管控工作,是对自己、家人、对社会负责的表现,更是义务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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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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