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家商铺发生爆炸造成3死3伤!看看法院怎么判?

2017年12月15日,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一鲜鸡店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鲜鸡店老板将为此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青海一家商铺发生爆炸造成3死3伤!看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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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起缘由锅炉爆炸造成3死3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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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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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吉奎辩称:“我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且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疏忽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希望法院可以判处缓刑。”其辩护人还表示,被告人年事已高,且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张守成、张成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疏于排放锅炉内压力,导致压力升高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不适用缓刑。民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张守成、张成才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吉奎在未取得相关手续、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吉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分别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被告人张守成、张成才有期徒刑各3年,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吉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槌落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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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成才虽非涉案鲜鸡店登记注册的经营者,但他与张守成对涉案锅炉的管理并无明确分工,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张吉奎在本案发生前,在未取得相关手续、资质下继续生产销售,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应当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成才、张吉奎及辩护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海东市检察院的二审出庭意见成立,予以支持。遂海东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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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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