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厅原副厅长陆元庆获刑3年半

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陆元庆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陆元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缴纳的违法所得85.9756万元依法没收,由办案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陆元庆在担任青海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期间,前往玉树州开展抗震救灾慰问工作时,其亲家母陈某某委托陆元庆代为购买冬虫夏草,后他经人介绍从牧民俄某处以总价款85.9756万元购买10斤冬虫夏草,虫草款由时任黄南州交警支队支队长赵承敏(已判刑)从承建该支队职工集资房的青海宁辰房地产开发公司同仁分公司处借款85.9756万元代为支付。2013年,赵承敏拟调任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时任分管交警总队的副厅长陆元庆意见时,其表示同意。截至2014年1月,陈某某已向陆元庆妻子杨某某给付全部虫草款,杨某某将该款用于购买理财保险和家庭日常消费支出等,至案发未还赵承敏。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陆元庆在接受海东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谈话时,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2日,向海东市监察委员会上交涉案赃款85.9756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陆元庆预缴罚金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元庆身为领导干部本应廉洁从政,却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下属财物85.97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陆元庆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线索指向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又主动预缴罚金。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陆元庆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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