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检察机关公布四起典型案例,不全面履职、不依法履职…

4月23日,青海省检察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4起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原茫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不全面履职案

自2010年起,刘某国、王某等21户未经审批许可、违反土地有偿出让、土地用途管制、城乡规划等法规,在原茫崖行委花土沟镇青年路及延伸段道路左右两侧,擅自修建房屋等违法建筑,非法占地70446平方米。原茫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未对该非法占地行为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理,原茫崖行委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也未对违反城乡规划、擅自修建房屋违法建筑行为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理。

2018年11月1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8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被告原茫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刘某国、王某等21户违法占地行为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不到位的行为违法;二、被告原茫崖行委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对刘某国、王某等21户违法占地行为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不到位的行为违法;三、责令原茫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刘某国、王某等21户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依法作出处置。

案例二:祁连县原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案

云南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黑河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S204(二尕路)恢复改建道路及黑河大桥项目施工过程中,在办理的采伐许可证已超过采伐期限的情况下,违法采伐祁连县重点保护树木小叶杨。

省人民检察院干警在实地查看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恢复治理情况的返程途中,发现因道路扩建,许多树木被标记为砍伐对象,可能存在违法砍伐重点保护古树小叶杨的情形。

2018年9月20日,祁连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原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建议:1.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施工区域内待砍伐古树小叶杨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2.立即清点核实施工区域内及项目周边的古树小叶杨数量,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3.对超出采伐许可期限的采伐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祁连县原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责成工程建设单位建立古树保护责任制,登记挂牌施工工地附近古树小叶杨3棵,设置防护栏及标志牌,并移交森林公安部门对超过采伐许可期限,滥伐13棵小叶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施工单位补种林木65棵,并处罚款27060元。

案例三: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松某某、陈某某经预谋后,驾驶车辆,携带充气式冲锋舟、渔网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哈尔盖烂泥湾羊头俄堡附近的青海湖湖面捕捞渔获物237.5公斤。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案犯松某某、陈某某逃逸。

2018年10月2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为修复青海湖渔业资源放流裸鲤鱼苗23750尾的费用11875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9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充气式冲锋舟一艘、渔网十八盘依法没收。宣判后,王某某当庭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主动缴纳全部修复费用11875元。

案例四:刘某某、鲁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在西宁市城西区火烧沟绿通绿化区山脚一拆迁工地内,使用氧焊切割拆除旧楼房二楼栏杆时,不慎将房屋外杂草引燃后引发火灾。经西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修复该受损生态环境的费用为111492.60元。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刘某某、鲁某某失火罪一案。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当庭认罪,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2018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自愿赔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149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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