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4日

青海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安排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通过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趋于均衡的省级和市州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生态文明体制,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进一步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加强政策顶层设计。明确省级统筹规划权,加强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顶层设计,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职责,充分调动各地促进区域内生态环境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遵循规律,划清省市州县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级和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省性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作为重点,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生态环境事务明确为市州县级事权。

———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推进改革。聚焦当前体系存在的问题,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我省相关政策划分较为科学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规范;对现行划分不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及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全省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影响较大的区域生态环境规划、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及全省生态状况评估制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编制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

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组织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省级组织开展的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全省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警、重大环境问题专项性调查监测,省级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省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等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国、省控生态监测网站房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及事务协调,其他地方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执法检查和督察等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跨区域流域的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许可核查核证、省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省内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管理,全省水功能区划定、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审核及跨省转移技术审核,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及安全监督管理,废旧放射源与放射性废物收贮、处置,全省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监测,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重大环境信息发布,开展省内跨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地方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性生态环境调查统计、排污许可地方监督管理,地方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地方环境信息发布,地方行政区域内生态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影响较大的区域水污染防治和省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为省级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为市州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持。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级地方法规、政策、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省级改革方案制定及实施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市州级改革方案制定及实施等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级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相关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把生态环境作为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的投入保障机制。要通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统筹做好预算安排,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二)扎实推进市州以下改革。各市州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合理划分市州与县级政府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组织推动相关改革工作。要加强市州级统筹,适度加强市州级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职责和能力,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由基层政府承担。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逐步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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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5日

青海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州县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和应急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省委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州县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省与市州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着力提高我省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深入推进“一优两高”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范,明晰支出责任。进一步明晰省与市州县政府在支持应急救援领域发展方面的责任,科学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保障、应急管理能力保障机制,全力推进我省应急预防、监测预警和处置事业发展,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坚持人民至上,提升应急能力。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助推应急处置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上下联动,强化共同保障。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省级和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全省性及重点区域的应急救援事务,确认为省级事权,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地域信息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构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保障机制。

坚持总体规划,分类有序实施。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全省性应急救援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省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省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省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跨区域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为省与市州县共同事权,由省与市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州县应急救援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市州县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省级应对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应急指挥总部、省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物资储备,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市州县重大以下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省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州县主要负责本级的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省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市州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州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省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州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和重点地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质量核查,以及省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支出;市州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以及市州县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全省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省级部门实施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州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省级救援,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平稳推进。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省委、省政府推进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优化资源配置。省与市州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区分各事项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各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省级部门要加大统筹,保障对财力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市州政府要压实责任,规范保障市州承担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的职责,促进地区应急救援能力提升。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根据加快现代财政制度要求、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应急救援体系制度化,规范化。

(四)注重协同推动,形成良性互动。各市州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合理制定市州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至基层承担,促进全省应急救援领域改革协同推进。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5日

青海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州县财政关系,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财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准确领会和把握中央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省级与市州县支持公共文化

发展的功能定位,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文化投入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划分各级各类文化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把解决问题作为推进改革工作的起点,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重点支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项目,推动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总体设计,分类稳妥推进改革。在保持我省现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建立公共文化领域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我省现行划分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需要界定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暂时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根据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择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文化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属于省级机构的,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州县机构的,省与市州县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

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经费,属于省级机构的,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州县机构的由中央、市州县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经费,由中央、省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结合绩效、财力等因素统筹安排对各市州县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州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确定并由市州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承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州县共同组织实施的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组织实施的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州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州县给予补助;对于未纳入国家和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州县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承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州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州县给予补助;市州县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州县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中央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州县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中央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央、省和市州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支出责任。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市州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市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落实投入保障,强化绩效管理。省级财政继续优化支出结构,对市州县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各市州县要科学规划经费支出,统筹协调做好预算安排,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着力优化财政公共文化领域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三)加强统筹整合,协同推进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的紧密结合,并根据现代财政制度要求、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进一步修订相关办法、健全标准体系、明确支出责任,适时调整优化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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