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一男子走路时被掉落玻璃砸中,鲜血直流…

  近日,市民周先生致电晚报《社区法官》栏目,反映自己路过一小区楼下时,窗户突然从天而降砸中了他,希望通过晚报了解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件回放 

12月2日,周先生路过城北小桥大街5号附近一栋房屋楼下时,突然楼上的一扇窗户玻璃掉了下来正好砸中了周先生的肩膀,玻璃碎了一地,周先生的肩膀也顿时鲜血直流。周先生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肩部软组织挫裂伤;颈部软组织挫伤。事发后,周先生经过了解得知,坠落砸伤周先生的这扇窗户是来自于事发现场正上方1楼的茹女士家。原来,事发当天,租户彭女士刚租下茹女士家1楼的一间房,是第一天搬进来住。当日10点左右,彭女士打开窗户时,不想这扇窗户从1楼坠落并砸伤路过的周先生。周先生住院治疗7天,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

西宁一男子走路时被掉落玻璃砸中,鲜血直流...
网络配图

双方说法

周先生多次向房东茹女士和租户彭女士索赔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但因两人都认为应该对方承担责任,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房东茹女士称,窗户坠落以及周先生受伤,是因为彭女士开窗所致。而租户彭女士称,事发4天前,她和房东协商租房事宜的时候,她曾经提出这房屋的窗户已经损坏,请房东对窗户进行维修。可房东检查窗户后,却认为窗户并未损坏,没有进行维修。事发当天是她搬进房屋的第一天,因此,她认为,周先生之所以受伤,是因为房东未及时维修已经损坏的窗户。

律师答复

就此, 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对于窗户的坠落,房东茹女士未尽到维修义务,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周先生受伤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 西宁晚报,不代表青海网的观点和立场。

(0)
韩生福韩生福
上一篇 2019-12-20 18:00
下一篇 2019-12-20 18:1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