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安置人员回省可持卡结算医疗费

从省医保局获悉,为方便我省异地安置人员回参保地看病就医,减轻“跑腿,垫资”压力,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自7月1日起,全省各统筹区开通省外异地安置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回参保地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业务。(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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