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首例!法院判决这家公司赔偿36.23万元…

4月17日上午,由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我省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有才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化清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9月,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平安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偷排工业废水可能造成河水污染,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平安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长期向白沈沟河排放生活污水。

2017年6月1日,平安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将其部分硫酸镍生产线出租给金昌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2018年8月15日至17日,在金昌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授意下,公司工作人员趁天黑下雨将厂区内3号浓密池的工业水偷排至白沈沟河,累计排放量约211.25立方米。

经鉴定,修复白沈沟河污染河水的虚拟治理成本为36.23万元。海东市环境监测站对厂内渠沟污水和浓密池污水采样检测,其中厂内渠沟污水镍含量超国家标准3.28倍,3号、4号、5号、6号浓密池存储物镍含量超国家标准10倍以上。

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经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合议庭在查明金昌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平安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排放工业废水致使白沈沟河河水污染,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事实后,对该案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金昌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36.23万元,及时处置平安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内浓密池中存储的工业水,平安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平安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时治理厂北区排污口和厂南门处的沉淀池;金昌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平安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用15万元及诉讼费。二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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