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

注: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各品目项中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50万元、市州级40万元、县级30万元。

(二)分散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60万元、市州级50万元、县级40万元。

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采购人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但应按照网上商城(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等要求组织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依法审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关于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人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

(三)关于涉密采购。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就业企业等政策。采购人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服务器等办公网络设备。

(五)特殊采购规定。采购人的会议、培训、展览,以及水、电、天然气、热力和不具备市场竞争性的艺术品收集、馆藏品征集、房屋租赁等支出行为,依照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

(六)关于适用问题。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当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但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原则上只许调高不得降低。各地应及时将调整后的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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