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最新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宁市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0〕99号)

西宁市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6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任务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先行试点、务实高效”的原则,通过深化机制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方式方法,开展集中带量招标采购,加强高值医用耗材全流程监管,净化高值医用耗材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推动形成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共治共享,切实解决群众“看病贵”难题,为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更高水平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任务分工

  (一)高值医用耗材治理范围

  1.明确重点治理范围。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高值医用耗材重点监控清单为基础,将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群众费用负担重的医用耗材纳入治理范围,将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相对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作为重点治理对象。

  2.统一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统一使用全省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推进国家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在流通、使用、结算、监管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依托省级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实现采购平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建立部门间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强化购销价格信息监测。

  (二)实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采

  3.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必须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招标采购,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参与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招标采购。年内完成心脏起搏器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量的监管。

  4.推进分类集中采购。执行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配合省级公立医疗机构联盟集中带量采购。

  5.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全面取消各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各医疗机构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的价格折扣和其他形式的折扣。认真执行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政策措施。

  (三)促进高值医用耗材规范使用

  6.落实医保支付政策。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省上要求实施动态调整。对于医疗机构违规线下招采和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的,医保部门拒绝支付。

  7.落实医疗卫生行业责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医疗管理制度、诊疗指南,提高诊疗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的培训指导,医务人员严格按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开展诊疗活动,促进临床合理使用医用耗材,并将医用耗材使用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加强考核评估。加强涉及高值医用耗材的手术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服务行为。完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将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医疗质量抽查力度,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对违规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要求,从严查处,并及时将相关违规违纪违法不良信息、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西宁),在“信用中国(青海西宁)”网站集中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高值医用耗材监督管理

  8.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内控管理制度,严禁科室自行采购;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院内准入遴选机制,实行医用耗材管理部门统一采购管理,加强涉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明确医师技术和手术操作资格,涉及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的医师须经过相关培训后方可使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定期公开本单位高值医用耗材品种、价格等信息;建立使用综合评估点评制度,对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点评结果进行通报,对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明显不合理和不合理使用率较高的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排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医务人员和耗材相关企业进行约谈;建立异常使用预警制度,对医务人员单一品牌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单台手术高值医用耗材用量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监测分析结果与其绩效考核挂钩。

  9.严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管理。督导定点医药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医保准入和目录动态调整政策,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招、采、用”环节监管,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内容,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全面推广医保智能监控,对智能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重点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医保医师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及时将“黑名单”信息、评价结果在“信用西宁”网站集中向社会公示;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通过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以及中止或终止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

  10.完善质量管理。严格落实高值医用耗材产品信息追溯体系和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及时将不良事件监测信息和再评价结果在“信用中国(青海西宁)”网站集中向社会公示。

  11.强化流通管理。规范购销合同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依据合同完成回款。鼓励通过“两票制”等方式减少高值医用耗材流通环节,推动购销行为公开透明。探索建立医保机构直接支付高值医用耗材企业货款,建立高值医用耗材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强化履约管理,加强对企业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并在“信用中国(青海西宁)”网站集中向社会公示。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12.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办医主体责任,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经费保障,落实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费用及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的投入政策,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

  13.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强化上下联动和共建共治,按照省上要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护人员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保与价格政策衔接联动,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总收入中的占比,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就医负担总体不增加,为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创造有利条件。

  14.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医保总额付费办法,加快推进按病种付费,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改革试点。完善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将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内化为运行成本,主动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坚持控制医疗费用与规范医疗服务质量并重,加强绩效考核评估,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15.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保障医务人员合理的薪酬水平,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治理高值耗材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6.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对高风险科室、岗位及人员监管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科室主任为本科室管理责任人,医师为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直接责任人。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宣传引导,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17.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开展高值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对高值医用耗材各个环节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惩戒、严重违法“黑名单”制度,加大涉及高值医用耗材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在“信用中国(青海西宁)”网站集中向社会公示。发现高值医用耗材领域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应由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推进、分类施策,明确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改革的联动性,形成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全面推动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本方案自2020年11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西宁市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0〕98号)

西宁市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

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0〕47号)精神,健全我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任务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为导向,按照“分级应对、分类管理、会商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健全优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机制,强化应对手段,提升预警研判和有效供给能力,全面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为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更高水平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作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分工

  (一)提升短缺药品预警研判和应对处置能力

  1.加强短缺药品协同监测。市级各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积极对接省级相关部门,做好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全产业链条的数据共享,统一数据口径和预警阈值,提高监测灵敏度,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监测报告。

  2.强化短缺药品分级应对。遵循省、市、县(区)分级预警和逐级处置工作原则,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短缺药品应对处置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的《青海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方案》(青卫药械〔2017〕13号)规定,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对短缺药品和价格异常波动的药品组织开展调查,依据具体成因妥善处置,本级单位无法解决的,要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3.提高短缺药品处置效率。对具备小品种集中生产能力基础条件的企业,加强指导培育,争取政策支持,提高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经调查确因生产原因引起的短缺药品,积极对接省级相关部门采取促进企业恢复生产、国内外寻购等方式加以解决。对因超标排放等环保因素需要停产整治的短缺药品原料药或制剂生产线,依法给予合理的生产过渡期。

  4.实施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综合分析我市疾病谱变化、重点人群临床用药需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求、药品生产及储备等情况,依据国家界定的短缺药品标准,制定我市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动态调整。对清单中的药品实行动态上报、重点监测、动态跟踪,将市场供应充足、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药品适时调出清单。

  (二)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5.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企业主动申请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自主报价。平台中已挂网的企业不能正常供应短缺药品的,未挂网企业可直接申请挂网,确保供应。强化对挂网短缺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监管,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上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价格信息。

  6.做好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为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与能供货的生产企业直接议价,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月使用量进行备案采购。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职责强化对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医保报销政策衔接。

  7.严格药品采购履约管理。依托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企业配送情况进行监测,对配送率较低的企业采取约谈、取消配送资格等惩戒措施。加大监督和通报力度,推动医疗机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支付药品货款,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对于短缺药品配送不限制配送企业,不受“两票制”限制。

  8.优化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和使用。各级医疗机构是短缺药品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医疗机构设立短缺药品管理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分析、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参照省级和国家发布的短缺药品数据,研判预警短缺药品趋势,指导药品采购部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对已经产生的临床短缺药品,采取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向供货企业搜寻采购、商询省级医药储备企业、分析评估短缺药品信息、遴选替代药品等方式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要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本机构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调整优化药品库存,特别是合理储备急抢救、传染病治疗等药品。同时制定短缺药品供应预案,设立库存量预警线,及时采购增加库存。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要做好易短缺药品的分类分级评估工作,科学遴选替代药品,保障临床治疗需求和规范使用。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综合医院要加大所需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售药品品种,畅通群众购药渠道。

  9.实施常态储备制度。落实《青海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拨付专项资金,将短缺药品纳入市级医药储备。动态调整短缺药品清单,通过市场化手段择优选择药品经营企业承担储备任务。短缺药品储备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临床需求相适应,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拨的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确需调用市级短缺药品储备药品的,按相关要求办理短缺药品调用手续,做好药品入库、验收等工作,并按照约定时限结算药品款项。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结合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与药品流通企业的沟通联系,做好药品流通统计工作,鼓励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参与我市药品承储工作。

  (三)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

  10.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37号)要求,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全面开展以基本药物优先使用为重点,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药学服务工作,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不断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11.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依托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交易行为,对价格、采购数量、配送率出现异常波动的,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预判可能存在的供应风险,同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医保部门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示预警重点监测品种信息,预警药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同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12.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对于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供应出现异常、连续多次进入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医保部门可函询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企业,要求企业举证说明变化原因,市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成本调查。企业自愿承诺将药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的,应向医保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整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严肃惩处。

  13.加大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以最严的标准依法查处药品流通市场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坚持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相关责任人。市场监管部门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指导或直接调查。认真研究当前原料药价格和药品价格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通过检查完善价格管理政策,健全教育防范制度、日常监管、社会监督制度、信用奖惩制度,构建医药卫生价格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整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14.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对涨价不合理且构成违法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失信惩戒等措施。敦促一批企业主动纠正失当价格行为,惩戒一批涉嫌价格违法、欺诈骗保或严重失信的企业,曝光一批非正常涨价和垄断典型案例,使药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

  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的领导,建立会商联动机制和任务清单,进行分工牵头负责,按季度向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监测及应对情况。要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加强督查督办和激励问责,强化政策宣传,确保取得实效。每年12月底,各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形成工作总结报上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和同级人民政府。

  本方案自2020年11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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