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姚某来等11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二审宣判

9月15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姚某来等11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姚某来、陶某、姚某鹏以个人或者海南州永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间,被告人姚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陶某、申某刚、马某斌、姚某祥、沙某福、毛某英、肖某胜等人,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实施“套路贷”犯罪。为了索要债务,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来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陶某、申某刚、马某斌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姚某祥、沙某福、毛某英、肖某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贵德县城及其周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7月30日,贵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姚某来等1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分别依法判处1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还非法吸收的存款并退赔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陶某、申某刚、马某斌、赵某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陶某、申某刚、马某斌、赵某年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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