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林区禁火封山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西宁市人民政府现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禁火期。在此期间,全市所有林区、国有林场、绿化区全面实施禁火封山:

严禁一切闲散车辆、人员进入林区。

严禁携带火种、用火用具等进入林区。

严禁上坟烧纸、点焚香烛、燃放鞭炮等一切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严禁焚烧田埂、荒草等一切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因生产、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或在林区内举行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林场、南北两山绿化区、农村集体组织、绿化管护公司等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城市绿地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预防处置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接到扑火命令的各级扑火队及火灾所属人民政府领导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组织扑救。扑救森林火灾要科学安全组织,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各级森林防火部门、有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拒不履行职责或未按要求履行应尽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理。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管理监督,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拒不服从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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