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小区物业这8种行为将被惩戒

“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期收取费用”“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催收物业费”……这些影响居民幸福感、获得感的问题,《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说法了。

物业不得有的8种行为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催收物业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期收取费用;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撤离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终止服务撤离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如小区物业服务人有这些行为,将被降低信用等级,记入信用档案。

物业实施星级等级评价   

 同时,将企业诚信管理和行业监管进行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守信      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实践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信用评价等级提供相应的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AAAA级和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至五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AA和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至三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星级服务,B级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通过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诚信管理和行业监管进行有机结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物业       

 记者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落实《条例》内容规定,《条例》实施后,我市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从业能力和素质的监管。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有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从源头上对物业服务人进行监管。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人的禁止行为,以及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责,以《条例》为抓手,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罚,不断规范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履约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西宁晚报,不代表青海网的观点和立场。

(0)
煎蛋煎蛋
上一篇 2020-09-17 10:22
下一篇 2020-09-17 10:5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