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青民发〔2019〕42 号
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青海省民政厅2016年度、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所述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19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应到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电话0971–6106760),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和申辩权;
2、听证权。需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青海省供货商联盟会
青海企业发展促进会
青海省碳化硅行业协会
青海省诗歌学会
青海省艺术民俗摄影学会
青海(浙江)永康商会
青海体育摄影学会
青海省文艺评论家协会
青海臻美摄影爱好者协会
青海大音花儿艺术合唱团
青海省云尚农业科学研究院
青海省天山艺术雕塑研究院
青海馨慈扶贫救助服务中心
青海省佳和轮滑运动俱乐部
青海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
青海省石油文化艺术工作者联合会
青海省兴鼎特种养殖研究中心
青海古金唐热贡文化发展研究中心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本行政机关地址: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2019年5月27日搬迁至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
联系电话:6106760。
特此公告。
青海省民政厅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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