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资本55亿元!青海这家公司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青 01 破 19 号

本院于 2020 年 6 月 24 裁定受理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担任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前向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 130 号金座美伦二期 8 号楼 16 楼(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810001;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蕾:13519760866、钟汝超:13897233998、田宪周:13897285692、崔浩:181097837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 9 时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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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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