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交警查获的这起案件够典型!

2019年12月16日凌晨,王某军酒后驾驶一辆“宝骏”牌小客车,途中又将此车交由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乘坐该车的程某发驾驶,程某发驾驶该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城西区香格里拉大道与园树巷交叉路口南侧处时,与路边停放的一辆“英菲尼迪”牌小客车相撞,导致两车损毁严重。事故发生后,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经执勤民警现场调查,发现程某发有酒后驾车的嫌疑,于是对涉嫌酒后驾驶的程某发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1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询问,得知“宝骏”牌小客车车辆所有人王某军在其明知程某发醉酒情况下,纵容将机动车辆交由同车且醉酒的程某发驾驶,未予以阻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西宁交警查获的这起案件够典型!
西宁交警查获的这起案件够典型!
西宁交警查获的这起案件够典型!

【调查与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当日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抽取犯罪嫌疑人程连发血样10ml,经委托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检测出程连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该案现已侦查终结。

【法律分析】:程某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王某军在其明知其同车人程某发醉酒情况下,纵容程某发驾驶车辆,未予以阻拦,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典型意义】:在法律规定中,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价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在此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西宁交警,不代表青海网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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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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