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5月23日、5月29日,经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公安局侦办,由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以马某花、马某明、马某某娜为首要分子,马秀某为重要成员的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化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循化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到庭旁听。

青海一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自2011年以来,以马某花、马某明、马某某娜为首要分子,马秀某为重要成员的家族恶势力犯罪组织,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采用滋扰、恐吓、纠缠、辱骂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有预谋地在西宁市、循化县医疗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施工场地逞强耍横,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诬告陷害、妨害公务、诈骗等违法犯罪,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青海一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法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马某花等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诬告陷害、妨害公务、诈骗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诉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化隆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马某花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妨害公务罪、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2.2万元;马某明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马某某娜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马秀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万元。

据介绍,该案的成功侦查、诉讼、宣判,得益于“扫黑除恶”联席会商研判机制的高效运转,得益于公检法三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在扫黑除恶执法思路的高度统一、执法程序的无缝衔接。该家族恶势力团伙案件的公开审理宣判,是循化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又一项重大战果,充分彰显了循化县委、县政府以及政法各部门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坚强决心和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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