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索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当日,李某某接索某某前往西宁上班,途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某要求查看索某某的手机,索某某不同意,李某某便强行夺取其手机查看信息,后用拳击打被害人后颈部背部,持刀将索某某胸部戳伤。经鉴定,被害人索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更不容侵犯。手机作为被害人的个人物品,承载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查看手机,已涉及侵权。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尽管是男女朋友关系但被告人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查看手机,甚至使用伤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暴力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应受到处罚。案发后,李某某后悔不已,积极抢救索某某,虽然赔偿了经济损失,但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心灵创伤。
在科技飞速发达,各种手机app畅行的今天提醒大家,与人交往要尊重他人隐私,遇事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切莫因一时冲动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追悔莫及。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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