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一店主销售假冒商品,结果…

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暴利,销售假冒商品被判刑,还被罚款2万元。

王某某在西宁市小商品批发市场经营一家名为“原创潮牌”服装店,卖一些年轻人喜欢的潮牌服装。由于一些潮牌服装进价较高,为了让店铺生意有更多利润,他从武汉、广州、浙江等地低价购入大量假冒品牌的卫衣、运动裤、马夹等服装在店内销售,自称是厂家正品。

2019年5月24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关于王某某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的举报。根据举报线索,办案民警现场查获各类假冒名牌服装3500余件,价值16万余元。王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当庭宣判,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悉,这是“三审合一”后,西宁中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2019年下半年,西宁中院知识产权庭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审理,实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为知识产权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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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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