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两男子网购配件,造枪

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由民和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依法追缴被告人许某某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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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尚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由互助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案移送的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许某某、尚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近日依法裁定驳回尚某某、许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从网络上分批购买制造枪支所需零部件,组装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两支,将其中一支于2017年3月份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其叔叔赵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许某某及赵某某持有的枪支各一支。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其制造的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弹丸的气枪,测量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枪支认定的标准,均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尚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钢管1根、枪托1个、钢珠1包、射钉弹1公斤、枪管3根,并通过网络购买用于组装枪支的滑轨1个、磁铁1块、消音器1个,组装枪支1支。枪支组装成功后,尚某某用一帆布袋包裹好带至威远镇白崖村家狼山山坡打猎,装填好火药后枪支能成功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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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对所扣押的枪状物一支进行枪弹鉴定,送检枪状物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击发弹丸,测量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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