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7人喝酒喝出祸!参与者担责赔偿…

近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酒后跳舞摔伤致残,伤者起诉聚会参与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任某、祁某等共七人均为某光伏电站职工。2017年11月14日晚,刘某宴请七人,席间马某与刘某、祁某等人过量饮酒。餐后,七人又共同前往德令哈市某“花儿”民歌歌舞厅娱乐,马某与刘某等人在跳舞的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左腿胫骨腓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受伤后,马某与刘某等人谎报工伤,被所在单位查处后开除,后马某将当天聚会参与人及歌舞厅业主谢某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

经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并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其对不慎摔伤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应自行承担70%的损失。刘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未尽到善意提醒其他聚会参与人适度饮酒的义务,判令刘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马某25471元。祁某等人作为聚会参与人未尽到互相提醒适度饮酒,酒后劝阻的义务,按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分别承担3%、2%、1%的责任,赔偿2547.1元至7641.3元不等。谢某作为歌舞厅的经营者,在2017年11月16日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但2017年11月14日事故发生当日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娱乐场所,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判决谢某承担10%的责任。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部分被告已积极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朋友、同事之间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本案的七人却因过量饮酒付出了相应代价。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应当适度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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