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块砖头从天而降,击中了正在小区作保洁的周大姐。事后,周大姐一纸诉状将坠落砖头的单元楼内85户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去年12月19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高空坠物致人重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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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起缘由高空坠落半块砖头

对簿公堂众被告抗辩免责

去年12月19日,城北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周大姐将物业公司及85户业主以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告上法庭,并提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85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物业公司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严进宝辩称:涉案砖块是抛掷物,不是搁置物、悬挂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1号楼1单元业主才是建筑物使用人,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已先行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之前曾多次就高空抛物通过宣传、授课、板报展示、公告等,尽到了管理义务,并且不可能是加害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业主小满辩称:“事发时小区内的生活垃圾箱均摆放在小区建筑物东侧窗户正下方、无任何危险警示标识,小区物业管理不完善不科学,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原告在工作时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统付的规定。所住房屋装修也是几年前的事情,事发时业主在单位工作,且房屋内只有本人居住。”被告业主瑞祥辩称:“我居住的房屋并未装修,不可能加害原告。物业公司已明确表明原告的医疗费由他们承担,故原告要求其余业主承担,有失公允。物业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已从物业公司拿到了医疗费不能再向业主主张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重复性的,原告十级伤残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不合适,实际侵权人并未确定,因此精神抚慰金不应当由业主来承担。”除此之外,大多数业主辩称,自己房屋是毛坯房,不会有砖头;自己的房屋在另一侧,就算是抛坠物也不会砸到这一侧的原告;当时屋内没有人,即便有人也无侵权可能;自己购买房屋后一直未实际入住……本案中,部分业主通过积极举证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内,且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可能,据此抗辩免责。

法槌落定 54户业主与物业共同担责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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