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一男子酒后抢夺公交方向盘,被判刑三年

互助县一男子酒后抢夺公交方向盘,被判刑三年

3月17日,互助县首例“抢夺方向盘案件”,在互助县法院互联网法庭公开审理,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互助县一男子酒后抢夺公交方向盘,被判刑三年

法院查明,2019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互助县台子乡新城村马路上,拦停一辆开往威远镇的互助县城市公交公司1路公交车,李某某上车后因无钱买票与驾驶员发生争执,李某某掐住驾驶员脖子,后被他人劝阻。在公交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向威远镇方向行驶途中,李某某站在驾驶员旁边对其进行谩骂,并抢夺驾驶员手中的方向盘,致使车辆行驶路线发生偏移,危害公共安全。

互助县一男子酒后抢夺公交方向盘,被判刑三年

法院认为,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被告人李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对驾驶员进行谩骂,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抢夺驾驶员手中的方向盘,危害乘车人的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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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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