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警方公布10大案例

西宁警方公布10大案例

近年来,西宁市公安局各级经侦部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两个绝对”具体化为载体,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使全市广大百姓的“安全感”得到不断提升。现公布2019年来我市经侦部门破获十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经典案例。

315消费者权益日

案例一

支队:2019年1月,我支队民警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广州市购买假烟、假酒后在我市出售牟取暴利的犯罪事实,遂即开展侦查。 于1月18日,一举捣毁位于我市城北区某小区内的储藏假烟、假酒窝点,现场查获假冒“中华”香烟82条、假冒“茅台”“五粮液等高档品牌白酒254瓶,案值达25万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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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支队:2019年10月,我支队民警工作中发现,位于我市城西、城中两个百货商场内某品牌专柜长期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服装。在掌握大量证据后,侦查员兵分两路,对两家公司涉案人员同步开展抓捕。一举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端掉2个售假窝点,查获假冒品牌服饰843件,假冒品牌吊牌、合格证等2000余套,涉案价值150余万元。

案例三

支队:2019年8月中旬,经侦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我市城北区朝阳物流建材城销售假冒假冒注册商标的衬塑复合管,办案民警果断出击,当场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10多种型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钢塑复合管700余支,涉案价值30余万元。

案例四

支队:2019年12月,经侦支队民警工作中发现我市城北区朝阳物流建材城出现大量假冒品牌轴承。经工作,公安机关获取了涉案公司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相关证据,破获了1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轴承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金额30余万元。

案例五

城东:2019年2月,城东经侦大队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我市东大街某铺面内销售大量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鞋子及衣服的非法牟利的案件线索。经半月经营,2月27日中午,办案民警果断出击,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并现场查获假冒“耐克”牌鞋子320余双、“阿迪达斯”牌鞋子共3双,假冒“阿迪达斯“牌、“耐克”牌外套及裤子共550余件,涉案价值21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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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城中:2019年11月,城中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中发现:某店铺老板从外省低价购入假冒注册商标“耐克”“阿迪达斯”等各种知名品牌的运动鞋,在我市主要商业区内长期非法销售。城中经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并在市区某商场内抓获1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嫌疑人,查扣未销售涉案假冒品牌鞋2900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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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城西:2019年7月,城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1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现场查获疑似假冒“阿迪达斯”品牌的鞋子243双、疑似假冒“耐克”品牌的鞋子52双,涉案金额近达40万元。

案例八

城北:2019年11月,城北分局经侦大队在北京市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内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屠某抓获,并当场查获硬盘测试机3台,作案笔记本电脑2台,某品牌硬盘1500余块及硬盘清理、贴标、包装等工具,涉案总价值达150余万元。此案的成功侦破,彻底斩断了一条从深圳、北京辐射到全国的违法犯罪交易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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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大通:2019年10月初,大通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工作中获悉,在西宁市区、大通县城多家商铺有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运动鞋、服装。经周密部署,捣毁销售假冒窝点3处,现场查获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运动鞋、服装共计4000余件(双),涉案价值达2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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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城东: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城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本着“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工作原则,切实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成功侦办全省首例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案。2020年3月11日案件已成功移送至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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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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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上一篇 2020-03-16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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