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布4起典型案例

去年以来,海东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79起,挽回经济损失574.36万元,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769件,案值178.5万元,收缴罚没款226.64万元。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公布了2019年全市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衣食住行等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诈消费者等内容。通过案例实录,打击不法商家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敢于揭露、举报不法商家,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衣:“李鬼扮李逵”原是山寨货

【案件回放】2019年7月1日,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电话举报依法对位于碾伯镇古城大街45号的乐都区滔博运动服饰专卖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NIKE)运动鞋28双、运动短袖7件、运动外套1件、运动裤3条。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微信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进行沟通后,初步认定为涉嫌假冒商品,依法扣押了假冒商品,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019年7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物品进行鉴定,于2019年7月5日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鉴定结果为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商标注册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到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运动鞋28双;运动短袖7件;运动裤3条;运动外套1件;3、罚款3万元。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注册专用权案。被侵权商品市场占有率大,知名度高,个别经营者为了赚取利润,知法犯法,铤而走险,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些品牌都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食:劣质种子致农民经济受损

【案件回放】2019年4月4日,海东市乐都区消费者协会接到寿乐镇李家台村民赵以福等6户村民的投诉,称他们于2018年9月中旬从上李家村民马长斌家中,以2.6元每斤和3.2元每斤不等的价格购进蒜种8200斤(160袋),共种植蒜苗8亩,蒜苗种子价款22904元。种植后,发现别人家的蒜苗出苗率高、长势好,而他们6家的蒜苗发黄、出苗率低,根部坏死,怀疑种子质量有问题。

接到投诉后,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与乐都区农业局种子专家取得联系,并马上到村民的田间地头实地进行查看,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对经营者马长斌调查时,马长斌称其销售的蒜苗种子是一位外地销售者给他购进的南方蒜苗种子,他自己也不知道是何原因导致出苗率低、根部坏死的现象。现场农业专家解释,可能是南方的蒜苗种子不适应北方种植,由于气候差异导致了出苗率低、根部坏死的现象。

【处理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应负全部责任,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2019年4月4日,经乐都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1、由经营者以种子总价款(22904元)90%补偿给6户农民,共计20613元。2、由于经营者家庭困难,资金紧张,限期2019年4月13日前履行。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住:物业违规收费业主集体投诉

【案情回放】2019年12月21日,海东市平安区先河东苑小区全体业主委派3位代表,拿着印有216名消费者手印的投诉书,到海东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投诉先河东苑小区全体业主的烦心事:海东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电费、停车费。

接到投诉后,海东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这次群体投诉工作,并派消保科、价格监督监察科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工作。经查:海东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海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海东市平安区、乐都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19)401号文件规定,在《购房合同》规定小区绿地率、小区内非市政道路、规划车位、车库等于2020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前提下,违反合同规定于2019年10月开始每月违规收取全体业主停车费150元至200元;2018年以来,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以水费4元每吨、电费0.50元每度违规收取,共计11842.5元。

【处理依据及内容】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开发商对小区3、6号楼东侧二期开发用地进行改造设定车位36个,以此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问题;对于违规收取的水电费、停车费共计11842.5元全部退还住户或者抵交2020年水电费、停车费;从2020年1月开始,海东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水电费、停车费必须严格执行海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海东市平安区、乐都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19)401号文件规定,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公示。

【案例评析】海东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关于规范海东市平安区、乐都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19)401号文件规定,违反合同规定违规收取全体业主停车费和违规收取水费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行:购买质损车遭拒赔

【案情回放】2019年4月10日,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在民和天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购买车辆时,销售人员没有将销售给自己的车辆为质损车辆的真实信息事先告知,并以此为由与当事人协商赔偿未果,于是向民和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2019年4月19日民和县消费者协会下达了终止调解通知书。投诉人又于2019年5月6日向海东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经调解双方仍未就赔偿达成协议,2019年5月20日海东市消费者协会下达了终止调解通知书,结束调解,建议投诉人到法院进行起诉。对于该案当事人涉及的行政违法行为移交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调查处理。

【处理依据及内容】2019年5月20日,根据投诉人的陈述,民和县市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质损车辆未事先告知投诉人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18年9月26日,投诉人向当事人订购了一辆一汽马自达牌轿车,预付定金5000元,之后又于2018年10月3日交付购车押金2万元。2018年10月12日投诉人向当事人支付了总计16.08万元车价款(其中,支付现金5.08万元,包括预付定金及押金,贷款11万元),另外交纳了金融服务费2000元、GPS费用1500元、公正抵押费800元、续保押金1000元之后购得了这辆轿车。当时,当事人未将该车辆是质损车的真实情况告知投诉人,在使用期间,投诉人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和2019年4月7日在西宁市一汽马自达4S店做了2次汽车保养之后发现,售后服务结算清单均显示其购买的这辆轿车为质损车辆,事后投诉人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联系确认该车为质损车辆,并提供了质损车报告单。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罚款人民币3.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天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质损车辆未作真实、全面说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罚款3.9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汽车消费领域查处的全省首例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案件。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海东时报,不代表青海网的观点和立场。

(0)
韩生福韩生福
上一篇 2020-03-09 18:23
下一篇 2020-03-09 18:2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