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最新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各人民团体,省直事业单位:

中组部、人社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是事业单位开展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建立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凝聚力量的正向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执行《奖励规定》有关要求,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现将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奖励申报

(一)定期奖励。各地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其中,嘉奖、记功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记功。奖励时间和周期由开展奖励工作的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按照《奖励规定》执行,体现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的导向,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给予及时奖励。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申报,跨行业、跨部门(单位)的奖励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提出申报。必要时,县(市、区)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奖励权限统筹开展。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确定。奖励的比例(名额)要坚持“少而精”“立标杆、树典型”的原则,真正体现奖励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

二、严格奖励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报奖励决定单位备案后实施。

(二)奖励对象的考察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全面考察、严格审核,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三)上报奖励申报对象。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人选(集体),并按照《奖励规定》要求填写奖励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后,依据奖励权限逐级上报。行业系统内开展的奖励,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据奖励权限逐级上报;跨部门、跨行业开展的奖励,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依据奖励权限逐级上报。

(四)奖励决定单位审批。作出奖励决定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予以公示。

(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奖励程序,减少表格填写、材料报送,减轻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一线的人员和单位的负担。

(六)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决定原件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规范奖章制作和发放

(一)各级事业单位和主管机关(部门)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制作标准按照《奖励规定》要求执行。其中证书、奖章和奖牌可向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厂商订制,也可以由各市州直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厂商订制。各市州确定的厂商,归口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二)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发放情况,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分别记载。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每年报送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制作与发放情况归口报送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四、奖金标准和经费渠道

(一)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作出的记大功12000元。一次性奖金标准参照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适时进行统一调整和规范。

(二)事业单位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开展的定期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开展的系统性奖励,由主管部门发放奖金。党委、政府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部署开展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及时奖励,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发放奖金。

(三)发放奖金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四)已获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奖励。

五、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要大力开展《奖励规定》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规范开展事业单位奖励工作,要综合运用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1. 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 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5日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青海省人社厅官网,不代表青海网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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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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