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警方快速查处2起违反政令行为,处罚​30人

 2月25日,海北州门源县公安、市监、文旅、卫健等单位联合查处两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件。

青海警方快速查处2起违反政令行为,处罚​30人
青海警方快速查处2起违反政令行为,处罚​30人

经公安机关查明,门源县某宾馆客房部经理高某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人员不得聚集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对入住旅客采取测量体温、消毒等防疫措施,也未对客房实际入住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且在前台登记和入住过程中造成大量旅客在大厅、客房等封闭空间内扎堆、聚集、滞留;门源县某饭店经理马某云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人员不得聚集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对入住旅客采取测量体温、消毒等防疫措施,也未对客房实际入住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造成入住该宾馆2间客房的8名门源籍旅客在房间内聚集饮酒。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上述两家宾馆严重违反重大疫情期间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高某和马某云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门源县某宾馆前台工作人员雷某某在开展实名登记工作过程中把关不严、工作不实不细、存在“一证多人”入住的现象,当值期间未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信息12间15人,造成入住旅客中共计有6间客房19名旅客聚集聊天或聚众饮酒,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

当晚入住该宾馆6间客房的马某海、马某元等19名门源籍旅客,对疫情防控期间上级发布的不得聚集等相关规定置若罔闻,仍聚集聊天、聚众饮酒,且无正当理由;当晚入住天一饭店2间客房的马某等8名门源籍旅客,对疫情防控期间上级发布的不得聚集等相关规定置若罔闻,仍聚集饮酒,且无正当理由;上述入住该宾馆及某饭店的27名门源籍旅客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高某、马某云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分别给予上述27名无正当理由入住宾馆,聚集聊天、聚众饮酒的门源籍旅客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雷某某治安罚款500元的处罚;相关涉事宾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公安机关呼吁,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企业、行业场所及公民个人都应当服从政府决定、命令,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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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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