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警方严厉打击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当前,正是全社会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但个别人却自作聪明,玩起“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把戏,更有人不顾大局“张扬个性”、目无法纪,公然挑战法律规定、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

马某财、马某龙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案情简介】2020年01月18日,门源县青石嘴镇德庆营村村民马某财从广东省广州市返回家中,相关部门对其采取了居家留观的隔离措施并详细告知了隔离时间和隔离期间应当采取的“不外出、不与他人接触”等措施。2月5日,耐不住寂寞的马某财与弟弟马某龙商量后,由持有疫情防控期间外出通行证的马某龙驾驶车辆,马某财躲藏在车辆后备箱中,成功躲过青石嘴镇上吊沟村联防劝返点的检查,前往青石嘴镇上的超市、蔬菜店等处采购蔬菜、拉运发电机。当日下午,兄弟二人故技重施,但返回到青石嘴镇上吊沟村联防劝返点时,“把戏”被劝返点工作人员识破。马某财明知故犯、擅自外出,马某龙出谋划策、提供条件,严重影响了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

海北警方严厉打击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门源县公安局对马某财、马某龙分别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紧急状态,指危及国家和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紧急状态有几个特征:必须是现实或者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影响了人们的合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  

 案例二:马某燕寻衅滋事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1日17时许,门源县浩门镇居民马某燕同其丈夫马某虎驾车绕开西马场村的疫情防控劝返点从其他小道开车进入村内,被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拦住,在志愿者告知马某燕夫妇疫情防控期间进入村内的相关规定及制度,并要求马某燕夫妇返回劝返点进行消毒和登记时,马某燕无端对多名志愿者进行辱骂,从而导致众多村民聚集围观,致使西马场村主路口的疫情防控工作间断达半小时以上,严重扰乱了西马场村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海北警方严厉打击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门源县公安局决定对马某燕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马某林寻衅滋事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4日10时30分许,门源县阴田乡村民马某林驾车载其家属前往县城就医,途经大沟脑村劝返点时,劝返点工作人员对马某林出村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当工作人员向马某林询问详细去处时,马某林不耐烦地说:“当然是医院,难道去兽医站看病吗?”,工作人员让马某林认真回答,马某林态度蛮横并用头顶撞工作人员,随即在没有登记完毕的情况下拿走家属的身份证并驾车离开,车辆行至警示桩位置后马某林下车用脚将警示桩踢到了路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挑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海北警方严厉打击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门源县公安局对马某林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律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案例四:马某花、马某才扰乱单位秩序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6日13时许,马某花与丈夫汪某某前往门源县浩门镇青海安贞医院看望病人,值班护士对二人进行身份登记和测温,并告知每位患者只能有一名家属陪护,其余人员不准进入病房。马某花执意进入病房,但被护士拒绝。随后,马某花对赶到医院的弟弟马某才说这里的护士素质差等言辞,值班护士听到后与马某花理论,马某花、马某才便辱骂护士且马某花殴打护士,马某才推搡前来劝解的医院保安。马某花、马某才的行为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海北警方严厉打击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门源县公安局决定对马某花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治安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对马某才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示】疫情当前,人人有责。当前,正处于全国人民齐心协力防控新冠肺炎的关键时刻,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从各项决定、命令。从自身做起,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作为公民,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为遏制疫情扩散、降低感染风险作出自己的贡献。对拒不配合村庄、社区、小区物业封闭式管理的,阻挠、辱骂、侮辱、恐吓和妨碍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拒绝体温检测的,不听劝阻、强行通过劝返点、疫情防控检查站的,编制散步谣言、谎报疫情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及时亮剑、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拨打110,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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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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