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方案公示

2019年度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方案公示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海省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省总工会拟定了2019年度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即:春节慰问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发放对象2019年度在册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38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278人)。

二、审核依据

1、慰问金依据省总工会2019年度管理在册的实际人数发放。

2、生活困难(低收入)补助金按照基层工会提供的劳模收入证明发放。3、特殊困难帮扶金依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和劳模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基层工会逐级审核上报的实际困难程度进行适当补助。

三、发放标准

(一)慰问金

1、全国劳模慰问金3000元/人(已在2020年春节前发放)。2、省部级劳模慰问金1000元/人。

(二)生活困难(低收入)补助金

1、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按照青海省201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予以补助(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按照青海省2018年度平均月养老金的1.2倍予以补助(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2、下岗、失业无收入且无就业能力的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按青海省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养老金予以补助。3、农牧民劳模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且无固定收入、丧失劳动能力的,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1000元/月、800元/月的补助。

(三)特殊困难帮扶金

1、劳模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首次诊断为患重大疾病(如癌症、肾衰竭、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中风瘫痪、器官移植、身体安装器件等),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的补助;需长期用药康复治疗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的补助。

2、劳模因工致残(职业病、工伤)的,视伤残程度进行补助,患Ⅲ、Ⅱ、Ⅰ职业病和1–3级、4-5级、6–10级工伤的,全国劳模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补助,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补助。

3、劳模患有严重疾病(如:Ⅲ高血压、Ⅱ糖尿病、心脏病、肾病、肝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的补助。

4、80岁以上的高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生活补助。

5、当年去世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家属分别按3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劳模因家庭收入低、抚养或赡养人口多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补助。

7、劳模抚养的直系亲属在就学期间导致生活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补助。8、劳模配偶和抚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所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情况,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按50%、40%的标准补助。

四、公示时间、内容及方式

(一)公示时间:2020年2月11日——2020年2月17日。

(二)公示内容:省级公示2019年度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方案;各申报单位及劳模所在单位公示本地区、本单位发放对象的具体情况表。

(三)公示方式:省总工会在省级新闻网络媒体公示;基层工会在劳模所在单位公示。

对2019年度发放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与青海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联系。联系电话:0971—8236849、8236845。

青海省总工会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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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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