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职人员管理确保节后良好工作秩序的通知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当前正处春节假期后人员返程高峰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复杂严峻,疫情扩散风险加大,疫情防控工作处在关键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依法依规采取有针对性、管用有效的措施,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加强公职人员管理,确保节后良好工作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2020年春节延长放假至2月2日。2月3日起,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全部正常上班。省内大中专院校统一按国家具体规定开课,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原则上仍按3月1日开课做好准备,具体开学时间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详见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6号>)。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认真细致做好各类返青人员(含公职人员,下同)服务和管理工作,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1. 目前人在湖北、工作在我省的各类人员,按照湖北省有关规定同样延长假期,暂不返回工作地,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措施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2. 对近期有湖北省旅居史,目前已返回青海的各类人员,要追踪到人,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健康登记制度,并在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包片包户管理下,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结束,需经医学观察管理机构核准同意,方可解除隔离。

3. 从除湖北省以外其他地区返青的各类人员,要严格遵守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5号)、(第7号)对省外地区返青人员的相关规定。所在单位要督促其第一时间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会和单位登记,并主动居家医学观察2周。

4. 居家实施医学观察的人员从离开疫情流行地区时间开始,连续2周进行自我健康状况检测,达到留观期限并符合相关标准后,公职人员返回工作岗位。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投身疫情防控。

1. 严格公职人员去向确认、在岗情况核实,部署并安排好职能职责工作任务。

2. 强化在岗人员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办公场所和个人防护措施。

3. 合理安排医护人员、公安民警、社区工作者等防控一线公职人员轮休,积极做好心理情绪疏导,及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4. 不承担防控工作紧迫任务岗位人员和居家医学观察人员要充分利用“学习强国”“法宣在线”“青海干部网络学院”等平台,加强自身学习。居家医学观察的领导干部可采取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方式灵活办公,统筹安排好工作。

5.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出省考察、培训等公务活动原则上一律暂停。因工作原因,确需到外省出差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需出省沟通协调的对外合作交流事项,原则上暂缓。按照“非必须、不举办”原则,推迟、减少各类会议和活动。确有必要召开会议的,必须落实会场消毒、通风和参会人员戴口罩、测体温等防护措施,减少参会人员,缩短会议时间,实行实名签到制度。

6. 各单位自办食堂原则上不对外开放,采取简单配餐、错时取餐、分散用餐形式,保障就餐人员安全。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等制度规定,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推动疫情防控治工作开展。

1.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力,以及在疫情防控、履职尽责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坚决从严查处。

2. 各地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市场、餐饮以及开复工工地等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防疫工作。

3. 宣传部门要强化舆论引导,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发布疫情和防控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民众信心,凝聚起全省上下共克时艰的强大合力。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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