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川河及北川河管理范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划定了南川河、北川河河道管理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南川河、北川河河道管理范围

(一)南川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西宁城区段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20米,其余河段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北川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西宁城区段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20米,县政府所在城镇河段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其余河段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南川河、北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南川河、北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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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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