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西宁一男子殴打公交司机…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7日,湟中县公安局接到湟中县某镇公交车司机卫某报警称当日驾驶公交车在湟中县某村公交车站处因与乘客马某是否投币之事发生口角,随后卫某在驾驶公交车的途中乘客马某继续与其争吵,并用饮料瓶击打卫某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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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与处理

接到报警后湟中县公安局立即指派民警对该案进行初查,并于2019年5月14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立案侦查。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马某于2019年4月27日7时38分左右,在湟中县某村公交车上,同公交司机卫某因是否投币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卫某驾驶公交车继续行走,期间犯罪嫌疑人马某继续与卫某争吵,并用饮料瓶在司机卫某头部打了一下,车辆被迫紧急制动,在此期间车内载有7名乘客。2019年8月15日,湟中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遭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实施了特定的违法行为,客观方面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其实际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具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出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不论是否构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所以这类犯罪可归类为潜在犯或危险犯。

典型意义

结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马某为泄恨,用暴力方式殴打正在驾驶行进公交车的司机,势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造成不安全隐患,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潜在的危险性。虽然从单个行为上看这只是一种普通的违法行为,但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无法预料和可控制。这是一种严重的行为犯,一经行为实施即涉嫌犯罪,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教育广大群众要学法、懂法、守法,在任何时候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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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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