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城乡居民个人就医负担,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个人自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中乙类项目及血制品、吸氧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等。
《通知》明确调整内容如下:
1.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单价范围为100元以下(含)的,自付比例为15%;单价范围为100元至300元(含)的,自付比例为25%;单价范围为300元以上的,自付比例为35%。
单价范围 | 100元(含)以下 | 100元—300元(含) | 300元以上 |
自付比例 | 15% | 25% | 35% |
2.诊疗项目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单价范围为100元以下(含)的,自付比例为15%;单价范围为100元至2000元(含)的,自付比例为25%;单价范围为2000元至5000元(含)的,自付比例为35%;单价范围为5000元以上的,自付比例为45%。
单价范围 | 100元(含)以下 | 100元—2000元(含) | 2000元—5000元(含) | 5000元以上 |
自付比例 | 15% | 25% | 35% | 45% |
3.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4.医用耗材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单价范围为200元以下(含)的,自付比例为15%;单价范围为200元至5000元(含)的,自付比例为45%;单价范围为5000元至20000元(含)的,自付比例为55%;单价范围为20000元至50000元(含)的,自付比例为65%。
单价范围 | 200元(含)以下 | 200元—5000元(含) | 5000元—20000元(含) | 20000元—50000元(含) |
自付比例 | 15% | 45% | 55% | 65%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5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5.血制品和吸氧费: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40%后按政策规定报付。
政策执行时间:调整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市州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政策,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或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介、服务窗口等平台,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参保人员充分熟悉熟知政策,引导合理预期,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要尽快更新信息系统,保障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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