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白顺兴决定逮捕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对白顺兴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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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白顺兴在任海北州财政局局长和门源县委书记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组织领导打击黑恶势力工作不力,致使当地的政治生态受到严重破坏,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隐匿和转移涉案款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谈话时,故意隐瞒,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其家属提供并支付费用的旅游;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并占有财政资金,涉嫌贪污犯罪;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

白顺兴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作为部门和地区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严重失职失责,违规选人用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道德败坏。纪法意识淡薄,聚敛钱财,贪占国家财产,大搞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并向他人行贿,涉嫌职务犯罪。对任职地区的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白顺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白顺兴简历

白顺兴,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甘肃民勤人,大学本科学历,1983年11月参加工作,1990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11—1985.08  海晏县政府通讯员
1985.08—1991.12  海晏县人民法院科员、审判员
1991.12—1998.06  海晏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1998.06—2000.03  海晏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兼执行庭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0.03—2002.04  海北州法制局局长
2002.04—2006.11  海北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2006.11—2009.09  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9.09—2010.12  海北州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0.12—2012.09  海北州委政法委副书记,州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2.09—2016.09  海北州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6.09—2016.12  海北州委常委、门源县委书记,州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6.12—    海北州委常委、门源县委书记(副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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