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不如!青海一男子强奸7岁幼女被判刑!

近日,海晏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强奸幼女案,被告人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索某某系受害人父亲朋友,在明知受害人只有7岁的情况下仍将罪恶之手伸向受害人,其行为令人发指,不仅仅严重侵害了女性权利,更重要的是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在妇联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参与庭审,在合议庭合议时充分听取了其对被告人依法应当严惩的意见,并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处索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段时间以来,性侵,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屡屡刺激着舆论敏感的神经,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未成年人是国家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就是保护国家民族的未来。但是社会上总是有一些人要把罪恶的黑手伸向未成年人。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给受害者一个交待,给人民一个交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而依法从重打击,则释放了国家和司法机关绝不姑息纵容的明确信号。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的责任。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积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加大了对性侵、强奸未成年少女,强迫少女卖淫的处罚力度。2015年8月,我国刑法进行了第九次修改,刑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修法后,有关嫖宿幼女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而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幼女属强奸罪从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死刑。嫖宿幼女罪的取消,在客观上加强了对未成年少女的保护,对觊觎未成年少女者是一种强烈的警示。

同时,近年来,随着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完善,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2017年7月,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特别强调,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奸幼女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严重犯罪行为。此案中被告人令人发指的恶行,天理难容。依法对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是一种强大的震慑,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敢于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

给受害者一个交待

给人民一个交待

是司法机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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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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