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青海这2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48号)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19年省本级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了餐饮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酒类、肉制品、冷冻饮品、保健食品共8大类280批次食品,检出3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餐饮食品56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1批次、食用农产品179批次、饮料3批次、酒类14批次、肉制品3批次、冷冻饮品1批次、保健食品3批次共8类食品281批次样品,检出3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西宁市城西区青宁乡巴佬餐饮绿地公馆店抽检的鸡蛋,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氧氟沙星检出值为11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在西宁城西区金富苑火锅城抽检的鸡蛋,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氧氟沙星检出值为51.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三)在同仁三川肉铺抽检的猪肉,经奥测世纪(天津)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氟苯尼考检出值为1145.3μg/kg,标准规定≤300μg/kg。

  对上述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47号)

近期,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19年总局转移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冷冻饮品、食糖、豆制品、糕点共23大类354批次食品,检出20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餐饮食品8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9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8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6批次、蜂产品6批次、罐头1批次、酒类9批次、粮食加工品8批次、肉制品4批次、乳制品5批次、食用农产品9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0批次、蔬菜制品7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3批次、水果制品16批次、速冻食品2批次、糖果制品4批次、调味品50批次、饮料6批次,冷冻饮品1批次、食糖1批次、豆制品1批次、糕点1批次,检出20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4批次餐饮食品、1批次蜂产品、6批次食用农产品、1批次蔬菜制品、5批次调味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饮料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祁连县八宝镇冶家小吃销售的油条,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50×10? mg/kg,标准规定≤100 mg/kg。

(二)门源百里花海蜂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高原蜂王浆,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10-羟基-2-癸烯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10-羟基-2-癸烯酸检出值为1.29 %,标准规定≥1.4 %。

 (三)祁连县八宝镇吉鹏蔬菜超市销售的豆芽,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65 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四)门源永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闸蟹,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镉(以Cd计)检出值为1.1 mg/kg,标准规定≤0.5 mg/kg。

(五)门源县浩门大棚生态蔬菜瓜果销售的鸡蛋,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金刚烷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刚烷胺检出值为657 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六)门源县华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菜,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4.44 g/kg,标准规定≤0.2 g/kg。

(七)刚察县青鲜菜铺销售、标称为兰州尤苏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豪佳鸡味调味料,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3.00 g/kg,标准规定≤0.65 g/kg。

(八)同仁昭旺早餐店销售的油条,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549mg/kg,标准规定≤100mg/kg。

(九)海西州天峻县中原风味小吃销售的油条,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338mg/kg,标准规定≤100mg/kg。

(十)海西州天峻县豫南农家小炒销售的油条,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92mg/kg,标准规定≤100mg/kg。

(十一)兴海县隆兴生活超市销售、标称为甘肃了不起农特产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野杏肉,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4.3×104,2.9×104,1.8×104,1.9×104,6.5×103CFU/g,标准规定n=5,c=2,m=1000,M=10000CFU/g。

(十二)贵德县顺源大肉综合门市部销售、标称为甘肃兄弟黄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鸡精,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谷氨酸钠检出值为1.74g/100g,标准规定≥35g/100g,呈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为0.052g/100g,标准规定≥1.1g/100g。

(十三)循化县西门哈森三蔬菜调料行销售、标称为临夏市新良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陈醋,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总酸(以乙酸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总酸(以乙酸计) 检出值为2.5g/100mL,标准规定为≥3.5g/100mL,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3×104cfu/mL,标准规定为≤10000cfu/mL。

(十四)循化县八宫苑艾地菜铺销售、标称为兰州伊味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麦宸味精,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发现,其中谷氨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谷氨酸钠检出值为68%,标准规定≥80.0%。

(十五)兴海县袁记调料店销售、标称为青海省西宁市梅园副食厂生产的黄豆酱油,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021g/100mL,标准规定≥0.4g/100mL。

(十六)贵德县健轻蔬菜水果销售的鸡蛋,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金刚烷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刚烷胺检出值为562.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七)互助县建波新特食材海鲜超市销售的青虾,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土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土霉素检出值为267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十八)兴海县老段瓜果蔬菜副食调料水产粮油门市部销售的豆芽,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13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九)青海阳光女人投资有限公司化隆店销售、标称为青海芳谱精炼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过氧化值检出值为12mmol/kg,标准规定≥5mmol/kg。

(二十)贵南县茫曲镇喜洋洋批发部销售、标称为河北百事康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苹果果汁饮料,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为740,470,420,400,480CFU/mL,标准规定n=5,c=2,m=100,M=10000CFU/mL。

对上述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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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生福韩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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