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门卫损毁他人财物 女子被行政拘留

 【案件回放】

近日,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威远镇派出所查处一起因物业管理引发的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案件,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和其女儿杨永某被依法严惩。

8月28日,威远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杨某兰到威远镇派出所报警称,杨某兰和64岁的门卫李某财到小区租客杨某某经营的店铺门口协调乱接电线一事,杨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女儿杨永某将杨某兰的手机摔碎,殴打了门卫李某财。接警后,威远镇派出所迅速派员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办案民警经过调查了解相关人员,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了案情事实。

经查,杨某兰、李某财与租客杨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女儿杨永某因物业管理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某用手指在杨某兰前额处,杨某兰拿出手机进行拍摄时,杨永某上前将杨某兰手中的手机打落在地上,致使手机被损坏。随后,杨某某又与李某财再次发生争执,杨永某见状后撕住李某财的衣领,踢踏李某财腿部,致使李某财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互助县公安局对杨永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杨永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杨永某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处罚,给予王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杨永某已投送平安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以案说法】

殴打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给予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青海日报,不代表青海网的观点和立场。

(0)
韩生福韩生福
上一篇 2019-11-19 18:49
下一篇 2019-11-20 17:4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