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青海一公职人员被判刑

2019年11月4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海西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马明涉嫌犯受贿、徇私枉法罪一案。该案是德令哈市法院受理的第二起国家公职人员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青海一公职人员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时任大柴旦行委公安局滩涧山派出所及鱼卡公安检查站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明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9·18”故意伤害案中,利用主管刑事侦查副局长的身份,立案后对应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不采取任何措施,拖延承办人侦查办案,并对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不侦查、不移送审查起诉,后均经法院判决有罪,系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青海一公职人员被判刑

被告人马明作为一名公安干警也曾为国家、人民做出过突出贡献,工作期间多次荣获三等功、嘉奖,但随着职务的升迁与手中权力的扩大,没能经受住诱惑,逐渐迷失了自己,本应是人民群众的“保护神”,却充当起恶势力的“保护伞”,最终也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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