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辖区社会面治安防控工作,加大旅馆业治安管理,提高业主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2019年7月至9月,通过“派出所例行检查、治安管理大队抽查、市局交叉暗访”等方式,对全县旅馆业落实“四实”登记制度、旅馆业内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了检查整治,现将湟中县旅馆业第三季度管理情况以“红黑榜”形式进行通报,鼓励红榜,鞭策黑榜。
红 榜 | ||
旅馆业 | 辖 区 | 原 由 |
湟中大酒店 | 湟中县鲁沙尔镇 | 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
七天连锁酒店 | 湟中县鲁沙尔镇 | 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
兴 业 酒 店 | 湟中县多巴镇 | 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
宏泰商务宾馆 | 湟中县多巴镇 | 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
黑 榜 | ||
旅馆业 | 辖 区 | 原 由 |
莲花湖春天假日酒店 | 湟中县鲁沙尔镇 | 不上传住宿旅客信息 |
云来商务宾馆 | 湟中县多巴镇 | 不上传住宿旅客信息 |
下一步,请黑榜上的旅馆业加强管理,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红榜的旅馆业继续加强管理,作出旅馆业安全管理的表率。全县旅馆业要向红榜旅馆业看起,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规范旅馆业经营秩序。
湟中公安呼吁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和各旅馆业业主一起监督,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促进湟中县旅馆业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良性轨道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呼吁,请大家共同监督,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举报电话:0971—227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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