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西宁将处罚15种不文明行为

 9月25日,记者从《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0月1日起,《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规范引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相关部门经过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制定完成了《条例》。《条例》已于2019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0月1日施行。《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精神。

《条例》结合西宁实际,从公共场所、公共秩序、公共设施、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上网、建设文明校园、促进文明家庭建设、执行公务、纪念英雄烈士、医疗服务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着力予以鼓励和支持的文明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设立爱心服务设施、民族团结、绿色低碳、移风易俗等文明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在条例中设定了表彰奖励、关爱帮扶制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志愿者、道德模范的保障措施,增强了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的实际效果。对实施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规定了网信、教育、公安、城管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和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的职责。规定了群团组织应发挥对特殊群体促进文明教育的作用。针对受道德约束的不文明行为不易受到惩治的情况,设定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劝阻、投诉、举报、曝光机制和规范文明执法的规定。

《条例》重点瞄准15种不文明行为,列出重点治理清单,并设置了相应处罚。如“在集会、娱乐、广场舞、健身等活动中噪声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对组织者或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指使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听从交警及文明交通志愿者引导;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等。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市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和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举措,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将有力推动法治精神、文明理念和公民意识、规则意识深入人心,将推动全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各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将极大地促进全市上下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有效解决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明城市创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大力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使西宁市精神文明建设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15种不文明行为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在集会、娱乐、广场舞、健身等活动中噪声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对组织者或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并且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对指使涂写、刻画、张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指使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在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园林绿地等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终止吸烟行为,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终止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杂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区域、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观看视频、吸烟;违法变更车道、调头;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在禁止区域或者路段鸣笛;违规停放车辆,妨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活;司乘人员从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扰乱乘车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行车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等公共设施和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五条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听从交警及文明交通志愿者引导;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传播低俗淫秽信息,攻击、谩骂他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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